事件經過
Napster 由 Shawn Fanning 與 Sean Parker 創立,於 1999 年 6 月 1 日上線。它是一款點對點檔案分享應用程式,使用集中式資料庫為所有連線使用者分享的 MP3 檔案建立索引。其易於使用的介面讓人們輕而易舉就能免費找到並下載幾乎任何錄製歌曲的副本。該服務爆炸性成長——高峰時達到約 8,000 萬註冊用戶,經核實的使用量於 2001 年 2 月在全球達到 2,640 萬用戶的峰值。此前從未有技術被如此迅速地採用。
音樂產業以訴訟回應。RIAA 於 1999 年 12 月 6 日以幫助侵權與替代侵權為由起訴 Napster。Metallica 與 Dr. Dre 也各自提起訴訟。Napster 在地區法院敗訴,第九巡迴上訴法院維持原判,2001 年 3 月的一項禁制令命令 Napster 阻止其網路上所有侵害著作權的交易。2001 年 7 月,Napster 為遵守命令而關閉整個網路。法院認為 99.4% 的封鎖率不足而予以駁回——Napster 必須全面停止。
Napster 於 2002 年 6 月 3 日聲請第 11 章破產保護。Bertelsmann 曾出價 8,500 萬美元收購其資產,但破產法官阻止了該交易,並於 9 月 3 日下令清算。Napster 的集中式架構是其致命缺陷——沒有中央資料庫就無法運作,而若不徹底關閉,就無法遵守法院命令封鎖侵權內容。Gnutella 與 BitTorrent 等去中心化後繼者汲取了教訓,不再有可被關閉的單一控制點。
代價為何
法院駁回了 99.4% 的封鎖率,迫使 Napster 關閉整個網路;在 8,500 萬美元的出售案被阻止後,資產遭到清算。
原因為何
Napster 的集中式架構意味著整個服務依賴單一資料庫——關掉它,整個網路就死亡,這與 Gnutella 等去中心化後繼者不同。
缺乏合法商業模式:Napster 沒有收入來源,也沒有向著作權人付費的途徑,使其商業模式本質上違法。
法律壓力無法克服——法院甚至駁回 99.4% 的侵權封鎖率,迫使 Napster 關閉整個網路,而非選擇性遵守。
未能轉型為合法經營:儘管與 Bertelsmann 合作並推出訂閱方案,Napster 仍無法與主要唱片公司達成授權協議。
教訓
Napster 擁有 8,000 萬用戶,卻沒有人付費——因為其商業模式依賴於不被查獲。當法律追上時,已一無所有。
追溯依據
參考來源
- Napster — Wikipedia (founded June 1999 by Shawn Fanning and Sean Parker, 80M users, RIAA lawsuit, Chapter 11 June 2002, liquidation) en.wikipedia.org
- A&M Records, Inc. v. Napster, Inc. — Wikipedia (the lawsuit, court decisions, court-ordered injunction, shutdown) en.wikipedia.org
- BBC News — Bertelsmann sued over Napster news.bbc.co.u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