紐約州揚克斯的 E&B Giftware LLC 透過其子公司 EB Brands,於 2000 年至 2008 年間進口並經銷約 300 萬顆健身球,掛牌授權品牌包括 Bally Total Fitness、Everlast、Valeo 與 Body Fit,在全國百貨公司與健身用品零售商以 15 至 30 美元販售。這些球與同類所有充氣產品共有同一種失效模式:充氣超過印製刻度時,可能破裂並使使用者摔落地面。

第一起球體爆裂通報於 2004 年 1 月送達 EB Brands。到 2007 年,該公司已知約 25 起爆裂事件,其中 20 起造成傷害。該公司直到 2008 年 10 月才向 CPSC 通報,當時累計已達 44 起事件、29 名消費者受傷。2009 年 4 月,這些球被召回;當時已有 47 起球體爆裂通報,其中包括一起骨折。2011 年 12 月,E&B 同意支付 55 萬美元民事罰款,其中 5 萬美元暫緩執行,條件是該公司須建立合規計畫;此和解刊登於 76 FR 79656。

和解文件記載的 EB Brands 抗辯是統計性的:爆裂約占售出球數的 0.0015%,這些球通過該公司所做的每一項測試,且傷害情況與人們單純從健身器材上跌落時相符。這些說法或許全都屬實,卻仍不切重點——通報義務在 2004 年通報模式出現時即已觸發,而和解中的合規計畫條件,正是監管機關對這些通報在公司內部如何處理所作的評斷。

55 萬美元民事罰款(其中 5 萬美元暫緩執行,待合規計畫完成);2009 年 4 月召回約 300 萬顆健身球;44 起事件中有 29 名消費者受傷。

流入客服部門的事件通報被當成可透過測試排除的產品品質資料,而非具有 24 小時時限的法律觸發事項。

真正偏低的故障率製造了一種錯覺,以為無須通報,將「在法庭上站得住腳」與「沒有通報義務」混為一談。

四年累積的通報——到 2007 年已知 25 起——使最終在 2008 年 10 月提出的申報看起來像隱匿,而這正是罰款提高的原因。

該公司早已有過前例:關係企業曾因未通報香茅火炬蠟燭,於 2004 年支付 10 萬美元 CPSC 罰款,因此通報義務是已知的要求。

CPSA 義務始於公司持有合理支持缺陷存在的資訊之時,而非測試證明缺陷之時。低事件率是罰款論據,絕不是等待的理由。

E&B 支付了罰款,暫緩的 5 萬美元取決於是否在 20 天內提出合規計畫;若接下來兩年內有任何違反 CPSA 情事,該筆罰款即立即到期。2004 年關於「Money to Burn」香茅火炬蠟燭的和解——子公司於 1997 年售出 47,000 件——罰款為 10 萬美元;五年半後,同一公司家族為同樣經過測試且判定無虞的健身球支付了五倍金額。這些球本身則在修訂後的警告標籤下繼續留在市場,標籤警告不得充氣過度。

追溯依據

參考來源

  1. E&B Giftware Agrees to $550,000 Civil Penalty for Failing to Report Defective Fitness Balls U.S. Consumer Product Safety Commission · cpsc.gov ·
  2. E & B Giftware LLC, Provisional Acceptance of a Settlement Agreement and Order (76 FR 79656) Federal Register · federalregister.gov ·
  3. E&B Giftware, LLC, Provisional Acceptance of a Settlement Agreement and Order (candles, 2004) Federal Register · govinfo.gov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