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第二大嬰兒食品生產商 Beech-Nut Nutrition Corporation 販售標示為純蘋果汁的嬰兒食品罐頭,實際內容卻是較便宜的其他果汁與糖漿混合物。《華盛頓郵報》於 1987 年 11 月 13 日報導了最終結局:該公司在聯邦法院認罪,承認 215 項重罪指控,即故意運送數百萬罐假蘋果汁;一名美國法官在該公司承認責任後,裁定 200 萬美元罰金。

這起詐欺並非一時疏失——檢方的立場是,Beech-Nut 明知罐中裝的是什麼,卻仍照樣出貨,即使調查已在推進。

1988 年 2 月,美國布魯克林聯邦地區法院的一個陪審團,在自 11 月中旬開始的審判、經五天評議後,判定兩名營運主管有罪:Niels L. Hoyvald,1986 年 11 月起訴時的總裁兼執行長,被判定 350 項違反《食品、藥物及化妝品法》的罪名;John F. Lavery,紐約州 Canajoharie 工廠的前製造主管,被判定 448 項罪名,包括共謀與郵件詐欺。

每項 FDCA 罪名最高可判三年徒刑及 1 萬美元罰金,因此這些罪名總數在量刑前就已構成壓力。該公司此前已同意支付 750 萬美元,以和解一樁關於假果汁的集體訴訟。起初只是一項廉價替代原料,最終卻成為那個時代最具後果的食品犯罪起訴,公司及其領導層都被烙上刑事罪名。

200 萬美元刑事罰金——當時食品摻假案件中最高的罰金——750 萬美元集體訴訟和解金,以及公司與兩名主管的重罪定罪。

摻假的濃縮汁價格低廉,而且——公司相信——在成品果汁中無法被偵測出來,因此替換看起來像是白得的利潤,而不是陪審團會稱之為故意詐欺的行為。

與供應商文件相矛盾的內部品質檢驗結果,被當成待處理的問題,而非停止出貨的警訊,因此出貨持續進行。

管理層盤算,對抗監管機構比召回產品划算;但當檢方把每一批出貨轉化為一項獨立的刑事罪名後,這筆帳就算反了。

主管們讓出貨持續進行,並依食品與藥物法規承擔個人責任——陪審團定罪的是總裁與製造主管,不只是公司。

在信任型產品上偷一個無法偵測的工,不是利潤操作,而是一場慢動作的犯罪。一旦品質管制開始證實詐欺,每一批出貨都成為一項新的重罪罪名。

據報導,200 萬美元罰金是當時因食品摻假所判處的最高罰金。第二巡迴上訴法院 1989 年的判決「United States v. Beech-Nut Nutrition Corp.」成為企業刑事責任教學的經典案例;兩名主管也各被罰款 10 萬美元,Lavery 被判處一年零一天監禁,Hoyvald 則被判處六個月社區服務。《紐約時報雜誌》1988 年的重構報導〈Into the Mouths of Babes〉將此事件確立為嬰兒食品摻假的參考案例,該品牌則在歷任所有者之下繼續經營。

追溯依據

參考來源

  1. Beech-Nut Guilty in Juice Fraud: 215 felony counts; $2 million fine The Washington Post (Morton Mintz) · washingtonpost.com ·
  2. 2 Former Execs Guilty in Phony-Juice Case Chicago Tribune · chicagotribune.com ·
  3. Into the Mouths of Babes (James Traub) The New York Times Magazine · nytimes.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