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2月11日,一名母親與其三歲兒子持有印度航空快運高知至阿布達比的確認機票——已支付20,287盧比,晚上9時出發——儘管持有有效機票及旅行證件,仍被拒絕登機。他們不得不以29,510盧比購買高知至沙迦的新機票,隨後帶著幼童額外前往阿布達比。

航空公司既未就拒絕登機給出令人滿意的解釋,亦未退還原票款。在2023年8月發出法律通知後,乘客向特里蘇爾消費者委員會提出申訴,要求退款、50萬盧比賠償及訴訟費用。印度航空快運儘管收到通知卻未出庭,亦未提交任何事件陳述,因此案件以缺席程序進行。

在2026年9月15日的命令中,委員會——主席C T Sabu及成員Ram Mohan R——認定證明拒絕登機具有合法理由的舉證責任在航空公司一方,而航空公司未提出任何證據:既無任何限制或乘客一方違約的證據,亦無票款曾被退還或抵扣新機票的證明。在無法律上可持續的理由下拒絕已確認的服務,隨後就不同目的地另行收取費用,構成服務瑕疵——且因其中一名乘客年約三歲而更為嚴重。

委員會部分准許申訴:退還20,287盧比,自2021年2月11日起按年利率9%計息直至實際清償,40,000盧比作為服務瑕疵、精神痛苦及困苦的賠償——因不相稱而自所求的50萬盧比中調減——以及10,000盧比訴訟費用,均須於45日內支付。

缺席裁定退還20,287盧比並自2021年起按9%計息,另加40,000盧比賠償及10,000盧比費用——合計70,287盧比。

持有有效機票及證件的乘客被拒絕登機,而航空公司無法提出任何合法限制或乘客違約以證明其正當性。

票款從未退還或抵扣,因此該家庭實際上為同一旅程支付了兩次費用。

航空公司完全忽視委員會的通知,缺席敗訴,默認了每一項索賠。

未記錄理由即拒絕登機,會將登機口的一項決定變成敗訴——證明拒絕登機正當性的舉證責任在航空公司一方,而保持沉默即喪失該權利。

2026年9月15日的命令給予印度航空快運45日遵行;若50,000盧比的賠償及費用未在該期間內支付,則自命令日期起按年利率9%計息直至付款。

追溯依據

參考來源

  1. Air India Express denied boarding to mother and child despite valid tickets, made them buy new ones; commission awards Rs 70,287 payout The Times of India · timesofindia.indiatimes.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