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 年 11 月 29 日,印度競爭委員會(CCI)在一份 44 頁的命令中對印度板球控制委員會(BCCI)罰款 5224 萬盧比,罰款金額按 BCCI 在 2013-14 財年至 2015-16 財年期間相關營業額平均值 11.647 億盧比的 4.48% 計算。該委員會亦責令 BCCI 停止並不得再從事該行為,並將相關市場界定為在印度組織職業國內板球聯賽及賽事。

涉案行為是 IPL 媒體權利協議中的一項條款:BCCI 向其轉播權投標者保證,在持續十年期間內,不會批准、承認或支持另一個與 IPL 競爭的印度國內 T20 聯賽。該委員會認定,該條款是「為保護轉播權投標者的商業利益以及 BCCI 的經濟利益而刻意推行」,並認為拒絕市場准入是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最嚴重的形式之一。

該命令有其歷史。CCI 曾於 2013 年 2 月首次對 BCCI 施加相同罰款。現已解散的競爭上訴法庭(COMPAT)於 2015 年 2 月撤銷該命令,並將此事發回重新審查;總局補充調查報告於 2016 年 3 月提交,在權衡該報告與 BCCI 的陳述後,CCI 再次施加了相同金額的罰款。

BCCI 的各項抗辯均未成功。非營利地位並將收入再投入板球,是體育聯合會的一般特徵,而非減輕處罰的因素。而 BCCI 關於從未有人提議設立競爭聯賽的論點,則具有兩面性:命令指出,「在通過排除所有潛在競爭對手而對 IPL 假定十年持續期間的壟斷之後,BCCI 或任何人都沒有理由期待會出現組織類似聯賽的提議」。BCCI 仍可自由為批准 T20 聯賽設定條件,前提是其規則明確且不具限制性。

罰款 5224 萬盧比——相當於 BCCI 三年相關營業額平均值 11.647 億盧比的 4.48%

媒體權利協議將轉播許可與一項承諾捆綁在一起,即 BCCI 不會扶植任何競爭性的國內聯賽,從而將商業排他性轉化為全市場的排除。

長達十年的不競爭條款實際上保證了不會有競爭聯賽申請批准,因此沒有正式拒絕並不能證明該限制沒有產生效果。

BCCI 將該條款視為轉播協議的普通商業安排,而非與壟斷地位相關的競爭法風險。

BCCI 的治理層假定非營利地位和板球的國家地位使其免受競爭審查——監管機構明確拒絕將兩者作為減輕處罰的因素。

對大買家的排他性,也可能同時意味著對所有未來競爭對手的排除。承諾不支持任何可能與自身產品競爭的事物,在監管機構看來就是拒絕市場准入。

IPL 主席 Rajiv Shukla 當天表示,BCCI 將研究該命令,如有必要將向法院上訴。2017 年的命令逐盧比恢復了上訴法庭於 2015 年撤銷的罰款——發回總局重新調查後,再次確認了同樣的濫用行為。停止並不得再從事該行為的指令使 BCCI 仍可自由批准聯賽形式,但其規則不得用於將第三方聯賽拒之門外。該裁決為在 IPL 首個十年間將競爭性國內 T20 聯賽拒於市場之外的排他性架構,貼上了競爭法的代價標籤。

追溯依據

參考來源

  1. BCCI fined INR 52.24 crore for 'anti-competitive conduct' ESPNcricinfo · cricinfo.com ·
  2. Competition Commission Slaps Rs 52-Cr Penalty On BCCI NDTV Sports · sports.ndtv.com ·
  3. BCCI slapped huge fine by Competition Commission, 'shall move court' says Shukla Hindustan Times · hindustantimes.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