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 · 法务与合规 · 法务决策 · 2011–2012
Christian Louboutin 起诉圣罗兰的全红鞋——结局是一个更窄的商标
2011 年 4 月:起诉圣罗兰单色红高跟鞋。地区法院说时尚界的颜色不能被独占;上诉后,Louboutin 赢下一个分裂的判决。
Christian Louboutin · 圣罗兰 · 2012-09
怎么回事
漆皮红鞋底多年来是 Christian Louboutin 的标志,2008 年公司注册为美国商标。2011 年,圣罗兰推出单色系列——鞋面鞋底通体一色,包括 Tribute、Tribtoo 等全红款式。2011 年 4 月,Louboutin 在曼哈顿联邦法院起诉商标侵权、仿冒和淡化,申请禁令阻止全红鞋销售。圣罗兰反诉:干脆注销该商标,因为单一颜色只具功能性和装饰性。
第一个裁决是打击。2011 年 8 月,法官 Victor Marrero 驳回 Louboutin 的初步禁令,认为商标法不能让一家品牌垄断时尚界的颜色——在那里颜色承担装饰和美学的功能,红底商标很可能无效。Louboutin 上诉。2012 年 9 月 5 日,第二巡回上诉法院推翻了这一绝对规则:遵循 Qualitex 案先例,单一颜色若已获得第二含义,就可以在时尚界受到保护,而 Louboutin 的鞋底已经有了——通过广告、媒体报道、调查和销售。
但胜利在落地的路上被改写了。法院认定第二含义不覆盖全红鞋:Louboutin 只能拿出 4 张这类鞋的图片,而圣罗兰从 1970 年代起就在卖单色鞋。法官责令商标局修改注册——红鞋底与鞋面形成反差时才受保护。圣罗兰继续卖全红鞋;Louboutin 保住一个有效商标,比它据以执法的那个更窄。双方都宣布胜利,双方也都部分说对了。
为什么会这样
- 诉讼伸向了全红鞋——恰恰是 Louboutin 自己的历史撑不起的地方:4 张图片对圣罗兰 1970 年代的档案。
- 地区法院的推理威胁到商标本身——单一颜色在时尚界永远不能被占有——所以上诉必须先赢规则,再赢案子。
- 救济改写了注册,而不是执行它:商标只在反差配置下存活,比 2008 年注册的资产更窄。
教训
商标保护的是它的历史所能支撑的东西——Louboutin 的红底意味着反差,于是法院把注册改成就是这么说的,圣罗兰也保住了自己的全红鞋。
后来呢
红底商标在美国仍可执法,限于反差鞋底;圣罗兰继续卖单色红鞋。这一判决成了时尚法律中颜色商标的参照案例,后来在 Louboutin 围绕同一鞋底的欧洲诉讼中得到回响。
资料来源
- Christian Louboutin v. Yves Saint Laurent — The Fashion Law (case timeline)
- Louboutin v. YSL: The Red Sole Trademark Case — Lux Juris (case analys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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